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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
TAX
1.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污染物排放量,是指排放的废气、污水中所含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数量。污染当量值,是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某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越小,代表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越高;污染当量值越大,其污染程度越低。
某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特殊情形,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其废气、污水排放口。色度超标倍数。如印染厂排放标准为80倍,实际排放监测值为320倍,超标倍数为(320-80)/80=3。色度,是指排放的废气、污水中所含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数量。
2.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3、固体废物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
处置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
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
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数量,不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1.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2.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4.噪声
应税噪声的计税依据,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