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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
CENSUS
普查范围、技术路线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执行。
1、普查对象和范围:行业大类代码为06-46的全部工业企业。
个别地区根据需要,可以考虑05行业(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可以纳入调查。
发放普查表或入户调查过程中,若发现遗漏的普查对象,应纳入普查范围,并及时报告县(区、市、旗)普查机构;发现普查对象不存在,或2018年1月1日后关闭且无法联系填报主体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县(区、市、旗)普查机构。县(区、市、旗)普查机构应将此类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
2、报表填报:普查对象填报基本信息,填报用于核算的基本信息,包括应对应的产排污系数类别和监测数据。


